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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行业声誉和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的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从业单位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接受并服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投标的各项手续,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不压级压价,认真履行合同,不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 投标人在竞标中要遵纪守法,不出借、不出卖资质证书,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条件进行投标,不随意压低或故意抬高投标价格,不在工程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七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转包、不违法分包,要抵制垫资施工。在施工中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周期,认真履行合同。 第八条招标代理单位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业务,不转让招标投标业务,不违法挂靠承接业务,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在代理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无条件倾向招标单位的意愿,不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不泄露招标投标工作中有保密要求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服务收费的行业指导价等有关规定,不向中标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

第三章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相关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招标投标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承揽超出业务范围工程的招标、投标及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接受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视情节轻重由协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会刊及河北工程信息网);

(三)取消参加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报刊上公布;

(五)建议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在本协会重大决策中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精神,增加决策透明度,规范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程序,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或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中开会的形式,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秘书处决定。

第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秘书处于会议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或常务理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秘书处请假,并可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向秘书处出具由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或常务理事不能作为其他理事或常务理事的被委托人。

第六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正当原因,连续两次缺席会议即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对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或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由秘书处在会刊和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但其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他人进行替补。办理替补手续须由原单位对秘书处提出推荐替补人的申请函,协会研究并经会长批准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章提案

第七条 提案分为三类,即提案、一般议案、表决议案。

1、提案。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或闭会期间,理事或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署名提案,就本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秘书处应在自收提案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一般议案。十名以上理事或五名常务理事联名提案为议案。议案联名代表应在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做说明性发言。一般议案不进行表决,其内容对全体会员无约束力。秘书处应在自收到议案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3、表决议案。十五名以上理事或十名常务理事联名提案为表决议案。表决议案联名代表应在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做说明性发言并进行大会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通过的,其内容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秘书处负责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对获通过的表决议案进行整理、予以发布,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一般议案或表决议案。

第九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在任职届内,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交或联名提交一个以上的提案、一般议案或表决议案。

第十条 一般议案、表决议案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秘书处,以便安排会议议程。

第三章表决

第十一条 表决议案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先由联名代表作说明性发言,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充分讨论后集中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如采用其他表决方式,应由会长另行决定。

第十三条 表决为一人一票制,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经授权的被委托人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履行协会职责,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管理,壮大协会组织,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按规定填写入会申请;

(三)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有密切联系,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建筑领域的专家。

二、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报协会秘书处;

(二)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条件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或确认;

(三)凡经本协会批准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即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秘书处发给《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证书》,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力和协会的相关服务,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四)协会秘书处和各市办事处随时接受企业的入会申请,分期办理入会手续。

三、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交流、考察、调研、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网络信息、工程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会员在招投标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和纠纷,向协会提出咨询,可由协会帮助协调、解决;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有权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名誉和标志;

(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批准退会;

(二)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按协会要求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该单位,并收回会员证;

(三)凡会员退会,由协会通报全体会员,并在会刊上刊登。

六、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司法或建设行政部门查处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通报全体会员。

七、嘉奖

会员对招投标事业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扬或给予其它方式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办法再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办事处管理规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加强对协会各办事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事处,是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在各市的代表机构。各办事处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条 办事处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事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办事处负责人员(含正、副职)的人事变动,需经协会秘书处审议后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办事处的具体工作人员,可由办事处根据工作的需要聘用。

第五条 办事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办事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办事处受协会委托,可以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受理所辖区域内单位、个人入会申请,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开展以招标投标为主的工程咨询及相关信息服务;

(三)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调研,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四)组织所辖区域内会员进行业务交流;

(五)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企业的困难、问题和纠纷;

(六)积极宣传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为其修改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和政策法规提出积极建议;

(七)积极为协会会刊《河北工程招标与投标》收集资料;

(八)收取会费,接受捐赠、资助;

(九)协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办事处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须报经协会批准:

(一)用办事处的费用投资兴办企业;

(二)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三)组织召开各种会议;

(四)组织到省外学习考察;

(五)需要与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六)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评比;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事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事处资产的所有权归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办事处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与协会规定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办事处收取的会费,须全额上缴协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办事处拨付一定比例或数量的活动经费。

办事处的其他合法收入,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协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的开展协会工作,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需经协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省建设厅社团办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其办事人员可由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冠以协会名称,开展一切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全省专业性活动,必须报省协会批准,并由协会有关部门协同组织施实。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以专业性为主的咨询和相关服务;

(二)协调解决本专业内会员的困难、问题和纠纷;

(三)积极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其修改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和政策提出积极建议;

(四)积极为协会会刊《河北工程招标与投标》收集资料;

(五)接受捐赠、资助;

(六)协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须报经协会批准:

(一)组织全省相关专业的会员进行学术研究、调研及业务培训;

(二)组织召开各种会议;

(三)组织到省外学习考察;

(四)需要与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五)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评比;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资产的所有权归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分支机构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与协会规定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一切合法经济收入,须全额上缴协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一定比例或数量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参照《协会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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