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中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EBAH)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愿参加,为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为促进河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上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指导,河北省建设厅是本会行业主管部门,河北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内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和立法建议。
(二)宣传政府有关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四)制定行规行约和本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和表彰、评先活动。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规范要求和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行政处罚。
(五)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向社会宣传本行业形象,维护行业荣誉。定期编辑发行会刊,建设本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关系。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交流。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省工经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工经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经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工经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经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经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经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