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9]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交易服务费按下列收费标准及方式收取:
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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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标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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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收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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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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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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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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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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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含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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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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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0(含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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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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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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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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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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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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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收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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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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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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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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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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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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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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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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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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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按不超过2.00元/天,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交易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提供相应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邯郸市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后,应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对其服务场所、设施等必备条件验收,并报市建设局审核之后,可参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邯价费字[20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邯郸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