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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相关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实行投标保证金统一托管,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秩序,遏制投标挂靠行为,打击围标、串标现象,促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退还过程公开、透明、规范。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一)根据2004年8月颁布的《河北省建筑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主要职责是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二)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夜景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路、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纳入统一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三)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要加大建设力度,搭建起高质量的服务平台,做到“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行程序、专家评委库”五统一。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托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退还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利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投标保证金由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统一托管制度。
(一)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由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同时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项目、标段,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生投标人放弃投标、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处理。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对投标保证金暂扣,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四)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暂扣等管理过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监察力度
统一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实行投标保证金统一托管,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指示精神,年底前所有应进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交易的工程全部进入,不得推诿、不得隐瞒。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相关机构要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统一托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另行交纳任何形式保证金。
(三)市行政监察部门将会同检察、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办不按要求进场交易的暗箱操作行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促进我市建筑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监察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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